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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6〕28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8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分别在尤某某职业中学后面山上和尤某某城关镇水东村120号家里喝了些酒。同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后载郑某某从城关镇水东往城关镇红卫场方向行驶,途经**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同日21时6分,被告人林某某在尤某某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样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00.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调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视频截图、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光盘制作说明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16]醇鉴字第570号鉴定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洪 蕊

检察员  王明敏

2016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988****)。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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