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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19〕97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3********,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无某某****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无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皖B****9号小型轿车在高沟镇**广场**美食城倒车时,碰撞到齐文娟驾驶的皖B****7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驾车驶离现场。21时40分许,无某某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在高沟镇府苑路镇政府门口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齐文娟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齐文娟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葛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鉴字第08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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