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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4********,汉族,中专文化,牙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街道办**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许,林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蓬安县嘉陵西路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挡获,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后民警依法提取其血液,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经检验为(173.6±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林某某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云

检察官助理:姚博文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84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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