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Z47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北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7日将本案交于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1时22分,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黑色大众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南二环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昭乌达路匝道导流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 被告人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7.4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丽娜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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