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南江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南江县公安局以南公(交)行罚决字[2020]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无证驾驶机动车和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处以行政拘留15日。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晚,被告人林某某与其朋友岳某某、袁某某等人在南江镇南磷路“香飘然”烤肉店餐馆聚餐、饮酒。当日20时许,林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轿车,由南江县集州街道南磷路至南门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南门大桥时,其发现有交警在查酒驾,随即弃车往南磷路方向逃匿,后被抓获。经民警现场对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0.3mg/100m1。2020年4月1日,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提取的林某某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鉴定。经检验在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5.3mg/10O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林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同意量刑建议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住**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