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76********,彝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户,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云HU****号轻型普通货车(载冯某甲、冯某乙)行驶到南屏至牛穿鼻K17+600m路段时,与停放在路旁的云HX****号小型普通客车、云AU****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冯某乙受轻微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94.12mg/100ml。经事故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林某某对三名受害者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取血样登记表、赔偿协议及谅解书。3.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4.证人冯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受害人冯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36****5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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