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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住该村。2018年6月6日因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1日21时10分,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王某某驾驶黑A****9号小型客车,在龙江县**镇**路与**街交叉路口处相撞,造车两车损坏,林某某受伤。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7.4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4月21日在龙江县龙江镇***与**交叉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林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宇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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