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嫩江市**乡**村**组**号,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镇**村。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甲饮酒后驾驶黑N****0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在黑河市爱辉区罕达气镇沿兴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晓梅饭店门前时,与相对方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黑N****0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李某某轻微受伤。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8.2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0mg/100ml。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林某甲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乘车人王某某、林某乙、张某某、金某某不承担责任。
经侦查,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林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林某甲驾驶的黑N****0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及李某某驾驶的黑N****0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林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到案及破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材料等。
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5.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林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磊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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