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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村**巷**横**号。2020年9月16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饶平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二千五百元,并处行政拘留六日;2020年10月27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多,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U*****号小汽车至饶平县黄冈镇城南派出所内,被饶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黄冈中队查获。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林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324.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培钦

                                               检察官助理 朱琳森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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