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NB****号小轿车行驶至陆丰市东海镇东海大道集泰酒店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林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6.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勘查笔录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竟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2个月到3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成华清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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