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40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B*****的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綦江区新都汇小区外出发沿通惠大道向綦江区三角镇方向行驶。林某某驾车行驶至通惠大道阳光城路段时不慎撞上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林某某受伤,车辆及道路护栏受损的后果,后林某某被送至綦江区中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民警接到杨某某报警赶往綦江区中医院发现林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随即对其抽血送检。经鉴定,林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37.7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林某某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情况说明、收据、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3.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证实林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37.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吉锴
检察官助理:王通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8290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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