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实际车牌为渝D7****)行驶至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外滩支路时被巡查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值为148mg/100mL;后民警将林某某带至潼南区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静脉血送检。经鉴定,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1.4mg/100mL。
归案后,林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车辆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秦锐
检察官助理:彭佳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23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二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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