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230,满族,中专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工人。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址为:营口市老边区**家园**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H*****的白色雪佛兰小型轿车,沿营口市站前区联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联盟路居然之家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并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林某某带到医院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7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俊
检察官助理:宁小浦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营口市老边区**家园**号楼**单元**楼西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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