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86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款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mg/100ml)驾驶年审超过有效期的浙C31****小型轿车,由苍南县龙港环河路往钱库镇江南御府小区方向行驶,当日02时12分许,途经苍南县宜山镇宜山大道与龙金大道交叉路口处,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照片、呼气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行政前科材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其群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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