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闽侯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绑架(未遂)罪,于1999年7月19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林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晋******轻型普通货车从福州城区沿着福峡路、乌龙江大桥,驶入324国道闽侯县辖区,途经祥谦镇峡南村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林某某酒精呼气值为126mg/100mL。随后,被告人林某某被带至闽侯县第二医院进行血样抽取。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被告人林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9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前科材料以及提取血样登记表;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功华
检察官助理:张海燕
2020年7月17日
附注:
(一)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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