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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1********,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福清市新厝镇硋灶村下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福厦路从江口往涵江方向行驶,途经莆田平民医院路口附近时,被公安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从被告人林某某被提取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6.9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3.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4.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培榕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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