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福安市**镇**村**路**号 ,现住福安市**镇**街**号。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3年4月2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9月23日被交警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JMV**号小型轿车,从福安市穆阳镇商贸街经白云山收费站上高速,后沿宁上高速往福安城区方向行驶,行经宁上高速福安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林某某于2020年9月9日到交警总队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出具的户籍证明、人员档案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林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血液抽样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容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路**号,电话号码133********。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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