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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现住址仙游县**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20年5月20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镇**街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04mg/lOOm1血,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某某的户籍证明、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等;

5. 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185.04mg/l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美宪

检察员:陈尾妹

2020年7月3日 

附:(一)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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