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现住址:确山县****小区*号楼*楼*。2016年林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0时59分,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确山县**办事处*庄**家私门口路段时,被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34mg/100ml。经鉴定,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40.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的主要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耕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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