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51992********,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镇**路**号,现租住在衡阳市蒸湘区**小区**栋**单元302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公司同事在本市珠晖区东阳渡一家“舅家小院”的饭店聚餐,期间林某某喝了三瓶半的哈啤啤酒。20时许,林某某酒后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白色别克小车(车牌号为湘******)途经本市**道**路,在沿蒸湘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湘桂铁路桥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2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5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扣车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驰
检察官助理:唐琨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77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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