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90********,汉族,初中,无业,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20时35分,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A****7的黑色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着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白沙洲大道合富金生附近,被洪山区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查林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09.49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O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等书证;2、查获现场及抽血现场视频、照片资料;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祥林
检察官助理:覃珺之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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