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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86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区**路**号。2018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9时50分许,光明交警大队接到新湖派出所报警称在**区**街道****路口路段,有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粤B96****号牌小型汽车的驾驶员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证已被吊销)有危险驾驶的嫌疑,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5.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刑某某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2019年8月21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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