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2********,黎族,专科文化,**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农场**作业区**队,现住海口市龙华区**村**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1时许,林某某驾驶琼CJ****小客车到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海垦花园夜市“火美人音乐餐吧”喝酒,到次日凌晨0时许,林某某饮酒后驾车准备从海垦花园夜市停车场离开,在倒车过程中与琼A7****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两方就车辆维修费用协商未果,琼A7****小型轿车车主张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林某某有酒驾嫌疑,依法对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8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林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12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林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赔偿收据、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口市龙华区**村**栋**房,联系电话18689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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