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100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籍贯是海南省琼海市人,户籍及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宿舍**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 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怡心一横路**火锅饭馆与朋友王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三两左右的二锅头牌白酒。当天22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独自驾驶号牌为粤AD****黑色丰田佳美小型轿车,从怡心一横路出发前往海甸三西路海大南门,途径人民大道、海甸三西路,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西路海大南门路段时,其驾驶的车辆追尾撞上前方一辆号牌为琼A3****的白色小轿车的后保险杠,对方车主随后报警,执勤交警到场因被告人林某某意识不清,醉酒不醒无法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接着被告人林某某被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检测结果为231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赔偿了被撞小轿车车主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抽血登记表及相片、证据保全清单、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现场方位图、指认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方雄
书 记 员:郭有娟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所同其住址,联系电话:1534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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