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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8********,汉族,大学本科,海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海南省定安县住海口市美兰区****小区****2014年2月25日因盗窃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01时30分许,林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琼A1****小型客车行驶至龙华区金贸中路半山花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执勤民警发现林某某身上有酒味,便对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43mg/100ml。随后民警将林某某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方位图及现场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如被告人林某某社会调查通过,建议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香        

检察官助理:戴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家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栋**房,联系电话1888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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