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琼CY****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万宁市兴隆墟一桥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发现,林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民警在万宁市人民医院对林某某抽血后送往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208mg/100ml(试管号:50000040****)达到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是无证驾驶,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更明
书 记 员:吴 雪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6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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