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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公诉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64********,汉族,文盲,务工,现住浙江省泰顺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C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泰顺县司前镇峰门新村往西北大桥方向行驶。19时38分许,行经泰顺县司前镇滨江西路与G235国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3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司前镇中心卫生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经查,浙C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4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吴学秀

检察官助理 张敏聪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8973****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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