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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107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里村**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小**2019年3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两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3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岩区**街道**路**试模对出路段处时,追尾蔡某某驾驶的台州12****号电动三轮车,致蔡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浙JT961P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某受伤及上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接警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林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林某某已支付蔡某某医药费共计33000元,给蔡某某购买了一辆价值2800元的新三轮车;支付王某某被撞车辆维修费800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及血样照片、谅解书、支付宝支付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彩霞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67******;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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