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9〕8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1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汕头市潮阳区**镇**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4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往**镇方向行驶,途经潮阳区**大道**酒家附近路段时,与唐某某驾驶的粤NA****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林某某驾车时其身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mg/100ml。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机动车;

2扣押清单、刑事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危害交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汕头市潮阳区**镇**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