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9〕8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1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汕头市潮阳区**镇**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4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汕头市潮阳区**街道**往**镇方向行驶,途经潮阳区**大道**酒家附近路段时,与唐某某驾驶的粤NA****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林某某驾车时其身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mg/100ml。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机动车;
2扣押清单、刑事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危害交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汕头市潮阳区**镇**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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