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村,住甘肃省民乐县*园*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民乐县人民法院东门口处时摔倒在道路西侧的树池内,被路人发现报警后,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经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酒精呼吸仪检测,结果为51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林某某带至民乐县人民医院抽取新鲜血液。
2019年7月17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8.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吸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书、机动车及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
2.鉴定意见:甘肃申证司法鉴定所甘申司毒鉴字(20190717)第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多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更文
检察官助理:吴冬红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民乐县*园*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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