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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8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枣庄市高新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7日21时30分许,枣庄市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执勤时,发现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光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叉口,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含量检测,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67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耀

邵珠鹏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26379****);

2、诉讼卷一册、视频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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