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9日21时53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新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欧洲花园西门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停车后起步向左转弯掉头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3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4.98mg/100ml。后经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24日昌乐县公安局电话传唤林某某,次日林某某自行到达昌乐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受讯问,经讯问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昌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梅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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