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林某某,曾用名无,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2时46分,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从成都市武某某黉门后街出发,沿大石西路行驶至晋阳路,后沿晋阳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武某某晋阳路300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民警挡获。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91.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 现场勘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丹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137****。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值班律师证件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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