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8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违法犯罪经历:无,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9时50分许,林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徐某某徐城街道民康市场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林某某的血样委托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乙醇浓度定量分析,检验结果:林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81.16毫克/100毫升,根椐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指认笔录;3.被告人林某某的某某和辩解;4.鉴定意见:粤中博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030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洪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某某**镇**村**号,现住:徐某某**镇**道**,电话:18476******。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6. 建议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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