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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无证驾驶驾驶桂D****3小型轿车途经梧州市龙圩区西南大道时被民警抓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有酒后反应,随后民警将林某某带至苍梧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11月1日委托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检验结果,送检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1.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耀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地点为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775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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