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3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住南宁市青某某**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时59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闽K****3号小型客车从南宁市青某某绿地中央广场出发,沿东葛路、长湖路、清厢快速路行驶至厢竹大道匝道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案发时林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3.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截图等书证;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定量检验报告书;
4.血液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俊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于:南宁市青某某**路**号**栋**房,联系方式:1308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