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通源南街都市广场小区停车场出入口时碰撞出入口的起落杆,造成起落杆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20.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6.现场执法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显忠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册3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