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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13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村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3****牌小车行至惠东县平山华侨城五十米大道136号路段时,与曹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某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19mg/100ml;经惠东县交警大队认定,林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曹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德

2020年10月19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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