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林某某, 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8日02时56分左右,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八十六中学对出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交警在现场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显示为177.4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2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卡口查询记录、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单等书证;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执法、抽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济慈
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共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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