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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1811987*******,汉族,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号。2020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3时57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9S***号小型轿车途经高速公路后在本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进芳村大道东南552米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月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818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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