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0时15分,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粤A5****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86号地下停车场停放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留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洁霞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
2.本案卷宗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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