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35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时33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套挂了粤KHS1**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信宜市新里二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新宾中路与新里二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陈某某(另案处理)酒后驾驶的粤K9T**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中发现林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后民警在信宜市人民医院对林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52mg/100ml。随后民警委托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34.61mg/100ml。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林某某承担次要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江舟、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5.抽血视频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杨莹
检察官助理 林强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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