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工作单位:东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松山湖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经鉴定,林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92.88mg/100ml)后驾驶粤SB****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松山湖高新区迎宾路景湖加油站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照片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福顺
检察官助理 王芯韵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