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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115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户籍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乡**村**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6日将该案移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00时12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8****号白色速腾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万柏林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局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32.6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经鉴定,结果为126.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查获照片、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林某某的认罪供述;3、查获视频;4、对被告人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史媛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3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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