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市中区**镇**村**号。2011年12月19日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峄城区仙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商业街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林某甲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林某甲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0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供述,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证人林某乙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情况说明、办案说明、人员信息截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首并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体文
检察官助理:宋娜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6521****。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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