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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01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镇**村**号,住山东省烟台市**区**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持C1证驾驶鲁******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平度市区天柱街由北向南行驶到人民路路北20米时,被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执勤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经案发日提取的林某某血样化验,该血样乙醇含量为160mg/100m1。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被告人的身份等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证实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的事实;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的经过;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林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属醉酒状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芸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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