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64********,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妻子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需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同年3月2日、5月14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4月20日、6月10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电瓶三轮车沿颍上县**镇**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社区**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沿人行道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林某某驾车逃逸。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叶某某、马某某、郑某某、廉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守跃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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