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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街道**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的现代轿车沿肥东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8KM+980M路段处,被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同年1月9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丽萍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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