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界牌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中午,林某某在自己位于威远县界牌镇的家中吃午饭时饮酒,后驾驶苏E6****小轿车途径威远县严陵镇威自路黄天坝测速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挡获。经鉴定,林某某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21.3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能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由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5983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