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村**号,无业。该于2003年10月24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8月4日因无证驾驶被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贰佰元;后于2020年8月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20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1KM+500M处时,撞到路牙石上,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33mg/100ml。该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个人信息等书证;2.证人孔某某、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俊霞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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